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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2/1 5:08:19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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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工作是一件非常复杂、非常严谨的工作,有时候一字之差,一词之差就是完全不同甚至是相反的法律概念。证据或事实的表述有时候略有偏差就会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有的当事人多头咨询,最后自己以为了解了法律观点自己仓促上阵,结果还是败下阵来就是这个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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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 询 人:
李中石
咨询时间:
2010/5/20 9:20:38
咨询类型:
刑事辩护咨询
所在城市:
重庆
咨询标题:
大庆晚报侵权
咨询内容:
2009年1月20日被投诉人C5版刊登的“扫帚头上顶”照片,系转载我在人民日报社《环球时报》2009年1月16日发表的“卖扫帚的女人”照片。 由于被投诉人未标明出处,且未告之作者,侵犯了作者本人的合法权益。投诉人多次以邮件、传真等与被投诉人联系,要求被投诉人停止侵权,维护《著作权法》的尊严,但被投诉人一直不予回复。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的相关规定,要求被投诉人予以赔偿。
回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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