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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31 19:21:11
黑龙江省大庆市陈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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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未成年人出借钱款造成损失谁负责?
黑龙江律师大庆律师陈山律师
 
2004年10月,小甲(当时15岁)因同学小乙有急事向丙借钱,丙与小甲的哥哥关系好,遂将现金500元,又从银行取款1500元借给小甲,并打借条约定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丙多次向小甲的母亲甲母索要,甲母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拒付。丙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
    甲母在庭审中辩称:小甲所借之钱借给同学小乙,小乙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小甲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对此款不应归还。
    在处理本案时有三种不同意见:
    甲母及其代理人认为,此款应由小乙归还。因为甲在借钱时就已经表明,这个钱是为小乙借的,因而,甲是代为给小乙借,实际用款人是小乙。故丙不应诉讼小甲及其母,应直接诉讼小乙。
    第二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全部由甲及其监护人归还。理由是,甲是未成年人,其不能独立负民事责任。其借款金额不大,与其年龄特征、认知等相符。所以,他借款的行为合法有效,此款应由其个人还。但其是学生没有还款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应由其监护人归还。
    陈山律师认为,诉讼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小甲向丙借2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借贷民事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小甲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法通则》第12条的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同时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小甲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他向丙借钱转手给了小乙。依照小甲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而小甲的母亲丙,对小甲的借款行为不予追认。
    根据《民法通则》58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民事行为是无效民事行为,不能发生法律效力。《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丙明知小甲系未成年人,又明知小甲是为同学借钱,将钱借给未成年人的小甲也有过错。
    因此,丙明知小甲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母甲母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小甲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小甲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33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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