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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酒吧命案”庭审纪实
哈尔滨“酒吧命案”庭审纪实
作者: 梁书斌 曹霁阳    发布时间: 2009-03-27 16:31:48

    3月25日上午,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0·11”酒吧命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进行不公开审理。此时,在百度网上键入“哈尔滨”三个字,最先搜索出的并非这座城市的相关情况和政府网站,而是关于前一天这起案件公开审理的最新报道。

    这起发生在5个多月前的故意伤害案件,仍然牵动着公众的高度关注。

    庭审12小时 旁听者坐到双腿发麻

    最近,一则关于哈尔滨“10·11”酒吧命案即将进行公开审理的消息,将这起曾轰动一时又渐归沉寂的案件再次带进公众视线。

    3月24日上午8点40分左右,新华社记者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先发放的旁听证来到该法院。此时,法院大门口已被围得水泄不通,多名法警在现场维持秩序,一些想参加旁听的人不断向周围人打听有没有多余的旁听证。一位市民说:“听说这个案子公开开庭审理就想来听听,哪知道来了这么多人。”

    9点30分,庭审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号审判庭开始。案件涉及的双方家属、社会各界人士及新闻单位记者近500人参加旁听。

    法庭先行审理的是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部分。随后,法庭对该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鑫宇、王金刚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森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依法公开审理。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此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吉利、鹿庆红等3人向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李鑫宇、王金刚、栾奡、李峰、哈尔滨市南岗区糖果盒咖啡厅(糖果酒吧)经营者金梅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法庭依法对这部分诉讼不公开审理。

    24日的庭审直至晚上22点40分才结束,除去中午休庭的1小时,整整持续了12个小时。对很多旁听者来说,旁听一起案件直到深夜还是第一次。不少人在走出法院大门时直呼“坐了一天,腿都麻木了”。

    事件回放:震惊全国的酒吧命案

    如果时间能够倒流,相信谁也不愿让这起案件发生,对几位当事人来说更是如此。2008年10月11日晚,哈铁公安局直属公安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齐新,宴请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培训的同学李峰,同时邀请了另4人参加,他们分别是哈铁公安局指挥中心民警刘力男,哈尔滨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民警李鑫宇、香坊分局民警王金刚、交警支队民警栾奡。22时许,6人吃过晚饭后,分乘两辆车前往西大直街上的糖果酒吧。

    在他们到达前,林松岭、杨森等几个年轻人已到达这家酒吧,他们也刚刚结束一场聚会。因为有的朋友没来,几个人就站在酒吧门口等候。

    因李鑫宇驾车速度较快,站在酒吧门口的杨森、林松岭一方与其发生了口角,双方继而厮打起来。事件中,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林松岭死亡。

    随着相关消息的发布、事发时现场监控录像的流传,社会各界对此案表示了强烈关注。

    2008年11月6日,哈尔滨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10·11”案尸检结果。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检方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在3月24日的庭审中,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杨森均被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在法庭示证、质证阶段,检察机关提交了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鉴定结论等七部分证据。

    检察机关指控,2008年10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齐新、刘力男与齐新在公安大学培训时的同学王金刚(被害人,男,31岁)、李鑫宇(被害人,男,30岁)、栾奡、李峰酒后来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84号的糖果酒吧。

    李鑫宇在酒吧门前停车过程中,因经过站在酒吧门前的被告人杨森及其同学车亮、潘兴等人身边时车速过快,引起杨森的不满,杨森与王金刚、李鑫宇因此发生口角,李峰将王金刚、李鑫宇推进酒吧内。进门后,王金刚与李鑫宇又与站在门外的杨森争吵,被告人杨森遂冲进酒吧内,用拳击打李鑫宇眼部、王金刚面部,并拽住王金刚撞击楼梯扶手,将王推至楼梯滑道,致二被害人受伤。经法医鉴定:李鑫宇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左眼眶多发性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王金刚遭他人外力作用,致多发性肋骨骨折等,该损伤构成轻伤。

    期间,被告人杨森的同学林松岭(被害人,男,22岁)及车亮将李峰从酒吧内推打到门外,将其打倒,后被栾奡拉开。当被告人齐新从酒吧内出来欲打电话时,杨森冲上去照其头部击打一拳,林松岭用事先在酒吧门前捡起的水泥块击打齐新头部一下,被人拉开。后林松岭再次击打齐新面部二拳,被告人刘力男、齐新等人即把林围住、撕扯,刘力男打林头后部一拳,齐新踢林一脚。林松岭挣脱后跑开,刘力男、齐新随后追赶。林松岭跑至西大直街地铁施工护板处摔倒,刘力男上前按住林,用拳打林面部等部位数下,齐新用脚踢林头面部数下,被害人林松岭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林松岭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齐新头皮裂伤,双手外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08年10月11日、11月8日将被告人齐新、杨森抓获;被告人刘力男于2008年10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新、刘力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此案全部庭审活动结束后,合议庭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充分考虑控辩双方、附带民事诉讼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法庭将择日宣判。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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